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