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四十一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四十一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