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