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