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条 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