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认定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