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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认定制度。 第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应当科学、公正,所提供的数据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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