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安装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组织,包括:

专门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

经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授权,独立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非法人组织;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置的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内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