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水运工程推荐性标准。下列水运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