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 参加预审和立项评审的专家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经费和主编单位等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