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单位和拟参加标准编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维护、科研等技术工作;
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经验。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尚应具有水运工程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施工一级及其以上资质,或与上述资质相当的资质,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设有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管理单位或协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