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