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选用的新技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交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