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执行单位应当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负责。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示范工程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