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新技术持有者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