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