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申请书;

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设计项目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勘察、设计项目获奖和企业社会信誉情况;

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