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周期,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及密封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等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条件;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