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五节 运输统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五节 运输统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督促主管范围内上述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报表的及时填报,并负责逐级审核、汇总上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沿线各省交通运输厅(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报送交通运输部的客货运输统计报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