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六节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节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六节 其他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当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 第三十五条 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开放,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船舶进出港区必须遵守港章,服从港口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