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五节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五节 运输统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企业必须按隶属系统向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客、货运输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督促主管范围内上述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报表的及时填报,并负责逐级审核、汇总上报。长江、珠江、黑龙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