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运输票据是具有运输合同、计费依据、货物交接等多功能的票据。除经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批准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自用外,其余一律由省交通运输厅(局)或者授权所属的航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印制运输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票据领用管理制度。所印制的运输票据应当分类编号,列明数量,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