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在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