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论全民、集体或者个体所有制水运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