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节 运价、费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价格管理所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