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旅客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旅客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开业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者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如需取消或者变更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水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开设临时性的客运航线,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