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二、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二、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落空货源每吨1元违约金,但由于自然灾害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已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 引用法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