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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