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一、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一、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一、 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