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