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