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