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客船和港口条件允许或行李包装适合运输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及陶瓷制品等可办理托运。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