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在中途下船的,由承运人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下船港办理退票手续,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与旅客已乘区段票价的差额退还旅客,并向旅客核收退票费。

患病或临产旅客的护送人,也可按前款规定办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