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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水系航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李计费重量表 2. 运输合同、作业合同及票据格式 3. 客运业务戳记式样 4. 客运记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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