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