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