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