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