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