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