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