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