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