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