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