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

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

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