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违反听证程序的; 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