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妨碍或者破坏听证秩序。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