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