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