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