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