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七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